2023-06-240次浏览来源:网络
(同住人的4种特殊情况!无户口没居住也可以分割公房动迁利益?)
现实生活中,有一部分公房居住人不符合“有户口”、“住一年”“无房户”这其中一个条件,比如外地媳妇、服刑人员等等。针对这些特殊人群,上海高院出台了2004年3号文,其中第五条就对此做了规定。
根据高院2004年3号文第五条第1款规定:具有本市常住户口,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,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,即使居住未满一年,也视为同住人。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,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。
怎么理解呢?打个比方,两个上海本地人结婚之后,老婆搬到夫家的公房里住,但户口没进来,动迁的时候还没有住够一年,这种情况下也可以作为同住人分割动迁款,但是享受过动迁待遇后,就不能再享受其他地方的公房动迁了。这种特殊情况突破的是同住人三个基本条件中的“有户口”和“住一年”这两个条件。
如果外地人嫁到上海当上海媳妇,但是户口没有迁到上海,这种情况还属不属于同住人呢?根据2004年3号文,这种情况下,只要外来媳妇在公房里住满五年以上,就可以作为特殊情况下的同住人享受动迁利益。
我举个例子,小李是外地媳妇,2008年在上海和上海户籍的小赵领了结婚证后,就和小赵以及小赵的父母一起住在30㎡的公房里。2015年公房动迁了。因为没有生小孩,所以动迁的时候公房里只有小赵和小赵父母3个人的户口。当时一家人选了货币补偿,拿了400万的动迁款。没想到2016年的时候,小赵以两个人性格不合为由要和小李离婚。小李认为离婚可以,但是自己要分得1/4的动迁款,也就是100万。但小赵却认为小李户口不在公房,因此没有同住人资格,无权分割动迁款。后来双方协商不成,小李只好把小赵和小赵父母三人起诉到法院。那么小李到底有没有动迁份额呢?
可以看到,在这个案件里,小赵和小李是2008年结的婚,2015年公房动迁,此时小李已经在公房里住了6年之久。因此这种情况下,按照2004年3号文的规定,虽然小李的户口不在公房,但是因为和小李结婚的原因搬进去已经住满了5年,所以属于特殊情况下的同住人,是有权分动迁款的。
上面两种特殊情况都是基于结婚这个原因才享有特殊待遇,下面再来看看第三种特殊情况,也就是因为居住困难、家庭矛盾这些原因,在外借房居住的,又应该怎么认定?根据2004年3号文第五条第3款规定,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,因家庭矛盾、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,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也属于同住人。
这一条又该如何理解呢?我再举个案例,王二的户口在虹口区的一套公房里面,公房是王二父亲承租的,有20㎡。一开始公房里只住了王二、王二的父母和王二的哥哥王一4个人,后来,因为哥哥王一在公房里面结婚生子,公房里住的人也越来越多。再加上王二本身和兄嫂的关系不是很好,经常五天一小吵,十天一大吵。因此2000年的时候,王二索性就从公房里搬了出去,在外面租房子住。就这样到了2018年,公房动迁了。动迁的时候王二的父母都已经去世,承租人是哥哥王一。
根据王一签订的动迁协议,三块砖222万,加上其他奖励补贴,一共能拿420万左右。于是,王二就找到王一,商量动迁款怎么分。但没想到王一却说王二仅仅是户口在公房里,已经搬出去居住将近20年,属于空挂户口,没有钱分。王二却认为自己当时是看公房地方太小,为了维护亲情才主动搬出去的。而且自己在外面也没有其他住房,一直是在租房住,怎么现在好心没好报呢?
那么王二到底有没有动迁份额呢?根据2004年3号文,王二的户口在公房里,因为公房面积小、矛盾多,故从公房里搬出去借房住,再加上没有其他福利房,因此王二是可以作为特殊情况下的同住人拿到动迁款的。
第四种特殊情况是:户口本来在公房里,但是因为服兵役、读大学、服刑等等特殊原因,注销了户口,这种情况下,公房动迁的时候虽然户口已不在公房内,但仍然可以作为同住人享受动迁待遇。这又是怎么回事呢?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。
小张出生在黄浦区一套25㎡的公房里,公房是小张爷爷承租的。2008年,小张去北京读大学,于是就把户口从公房迁到了学校的集体户口里。没想到2010年的时候,公房动迁了。三块砖加上奖励补贴一共能拿600万左右。当时小张的爷爷奶奶已经去世,承租人也一直没有变更。动迁的时候,公房里一共有5个户口,分别是小张的父母和小张叔叔一家三口。后来,小张的父母找到小张叔叔一家,要求动迁款一家一半,各拿300万。但小张叔叔却认为小张的户口两年前就已经从公房里迁出,是没份额的,因此应按照2:3的比例分割,也就是自己一家拿360万,剩下的240万给小张一家。
小张叔叔的说法正确吗?根据2004年3号文的规定,为了上大学户口不在的,属于特殊情况下的同住人,是有动迁份额的。按照平均分割的原则,两家应各拿动迁款的一半,也就是每家300万。当然,如果这里的小张是因为服刑或者当兵注销了户口,也属于特殊情况下的同住人。
文章最后,我再来总结一下:认定同住人有四种特殊情况,前两种是因为结婚搬到公房里,有上海户口,没有住够一年的,或者没有上海户口,但是住够五年的。第三种情况是户口在公房里,但是由于家庭矛盾或者居住困难,在外借房子住,又没有其他福利房的。第四种是基于服兵役、读大学或者服刑等等原因,把户口迁出公房,又没有其他福利分房的。在上面这四种情况下,虽不满足有户口、住一年、无房户的条件,仍然可以作为特殊情况下的同住人享受动迁待遇。但上面四种情况有一个共同点,也就是没有突破无房户这个条件。在公房动迁中,无房户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,一旦不符合这个条件,除非属于合法承租人,否则通常来说是没有动迁份额的。
(注:本文案例均仅供参考,不可类推适用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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